某公司考勤管理制度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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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某公司考勤管理制度参考


XX有限公司
考勤管理实施准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公司之考勤管理及执行时有所遵循起见,特制定如下准则。

第二条:本公司之员工(包括试用、聘约、定期契约、临时契约等人员)除遵照《工作规则》有关规定外, 悉依本准则办理。

第三条:薪资计发:
(1) 新进人员自报到之日起计薪,退职人员自奉准退职日起停薪;
(2) 离职人员于办理妥离职手续后,其当月份薪资于次月发薪日始 发给,其未办妥者暂予保管,等办妥后才发给。
(3) 核计薪资应用《薪资核定表》一式两份,于每月五日下午五时三十分前由人事部门送达财务会计部复核,呈总经理室核准后于发薪日前二日送财务出纳部门办妥,于发薪日(每月10日)下午四时开始发放。

第四条:工作时间

(1) 作业时间表(含休息时间):

全 体 员 工
 

6:30 起床

6:30-7:30 早餐

7:25 预备

7:30-10:00 第一节工作

10:00-10:15 第一节休息

10:15-12:00 第二节工作

12:00-13:30 午餐及午休

13:30-15:15 第三节工作

15:15-15:30 第三节休息

15:30-17:30 第四节工作

17:30-18:30 晚餐及休息

18:30-21:30 加班时间

23:30 熄灯就寝

其他各单位除特殊需要得签呈总经理核准变更作业时间外,均应按表作息。
(2) 员工上下班时,除经理级以上人员免打(刷)卡外,其余均应亲自到指定地方打(刷)上下班卡。
(3) 员工打(刷)卡每日分四次打卡,即上午上班一次,中午下班一次;下午上班一次,下午下班一次。唯请假人员请假下班打(刷)卡外,中途再回厂上班亦需再打{刷}卡一次。
(4) 上班预备铃响后生产线员工二分钟内到达工作岗位,正式上班铃响时全体员工必须均在工作岗位;下班时间前不得提前早离开工作岗位或提早做下班之准备。
(5) 员工上下班忘记打(刷)卡者,最迟应于翌日填写"忘记打(刷)卡证明单",经单位主管核准后送总务部门登记;忘记打(刷)卡累计每月达两次者扣当月全勤奖,没有全勤者扣半日工资,每增加一次忘记打(刷)卡者多扣一日工资,忘记打(刷)卡者如查明有伪造事实者,予记过处分,为其证明之主管亦应连带记警告处分。
(6) 对每班每部门工作时间开始入厂之员工,总务人员应在考勤本上做好记录,并通知单位主管,最后送总经理室呈阅。
(7) 上班时间开始后第一次三分钟(含)至十分钟内上班者,以扣当月全勤奖,超过十分钟(含)以上至三十分钟以内多扣一天工资,三十分钟以上旷工一日论;每月迟到累计三次以旷工一日论,每再增加一次,多扣半天工资,因特殊情况或不可抗力之情形,经管理部查明证实者,免扣当月全勤奖。工作时间终止前1-10分钟(含10分钟)内下班者为早退,工作时间终止前超过十分钟下班者,以旷工一日论处;如提前离开工作岗位而做下班准备,经查明轻者依早退处分,严重者依第六条处理。(早退以扣当月全勤奖为基数,若没有全勤奖者,扣半天工资,每增加一次早退,多扣半日工资,情节严重者以旷工论。)。
(8) 任何员工不得替他人打(刷)卡,违者一经发现记过处分。
(9) 发现自己卡片遗失,应立即向总务人员报备,办理有关补办手续。
(10) 因各种请假、出差、公休须延迟上班或下班时,组长级以上人员需向上级(总经理室)报备,其余人员应打(刷)卡出入厂,而未打(刷)卡者依第五项办理。
(11) 任何员工不得打(刷)连续卡,违者以旷工论处,打(刷)卡时间规定为:早上上班:7:00-7:30,上午下班:11:45-12:15;下午上班:13:00-13:30,下午下班:17:30-18:00;晚上加班上班:18:00-18:30,下班视加班申请单和打(刷)卡具体时间定,任何员工下班必须打(刷)卡,不得无故推迟打(刷)下班卡,违者一律予记过处分。
(12) 因公外出办事且当天可以返回之员工和因公在公司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打(刷)卡者,最迟应于翌日填写"公差打(刷)卡证明单",经单位主管签核后,送总务部门,以便及时做好考勤之工作。

第五条:考勤记录
总务考勤人员应按时整理出勤数据,并按月统计出勤次数及其累计次数,其有旷职月累计愈三日,事病假已达停薪日数或违反规定等情况者,应及时呈报总务主管及总经理室核办,不得有留至年终时再行处理

第六条:从业人员擅离职守
从业人员于上班打(刷)卡后,因公离开岗位应向主管报告,如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均作为旷工论。

第七条:主管离开职守
各级主管如因工必须离开工作岗位二小时以上时,均需事先取得上级主管同意后方可离开,否则以擅离职守论

第八条:考勤监督
各级主管对所属人员之考勤,应严格监督执行,如有不按规定手续按时办理或其它隐瞒庇情况者,一经查明应受连带处分。

第九条:轮班(另定)

第十条:公休
员工以星期例假日公休为原则,但机械保养电机修护及其它无法按星期例假日公休者,得由部门主管视工作情形以安排公休,但其公休日不得俞越该月份之星期例假日之数。

第十一条:加班
(1) 员工加班应该给加班津贴,其加班津贴标准依本公司各项津贴给付办法办理。
(2) 加班时应填写"加班申请单",经本部门权责主管核准后,于当天下午17:00之前送总务考勤人员登记;临时被指派加班而未事先预报者,得于翌日上午10:00前补办手续送达总务部门,否则不予核发加班津贴。
(3) 职务固定需经常延长工作时间者,得专案签请按月固定加班津贴。
(4) 加班申请之时数,每次以半小时为计算单位。
(5) 因工作需要而被指派加班人员,如无特殊理由而推委不到者,由部门主管签请处分。
(6) 例假日加班津贴之发给:各部门人员于当月(当月一日至三十一日止)星期六、日及固定例假日上班者,按实际上班日数发给例假加班津贴。

第十二条:加班人员之夜勤津贴,依从业人员各项津贴付给办法办理。

第十三条:请假
(1) 请假应于事前填写( 请假单)附交有关证件呈请核准为原则,公伤假及病丧假未及事前请假者,得限于次日补办。
(2) 凡是迟到、早退、旷职,除因公务经主管证明或特别事故具有证明者除外,事后一律这得补办请假抵充。
(3) 请事假后续请病假者,无论事假时数多少,均应附医院医师诊断书,否则以事假论。
(4) 请病假二日以上后接请病事假者一律不准假。
(5) 特加休假前后接请病事假者一律不准假。
(6) 婚假、出差、公休或连续二日以上之例假日,其前后不得申请其它请假。
(7) 请假单若有涂改,应由主管簦章,则否不得受理。
(8) 病假、事假及特别休假、婚假、丧假之申请以四小时为最小基数。
(9) 部门主管对所属员工之请假应从严审核,尢以星期例假日前后之请假更应注意从严。
(10) 组长外以下人员特别休假按已排定休假为原则(休假前应按请假单之要求呈请核准后始得休假)。

第十四条:公司厂区(含宿舍)由总务组门卫室负责
(1) 例假日值勤夜班人员、常日值勤人员,均由总务与门卫室人员协调排定各值班人员后,呈管理部负责人员核实并通告门卫室备查。
(2) 值勤查勤记事簿所列异常之点,应每日送管理部审批,其有违规事件应却有关单位处理报告;总务部门应负责追踪处理结果(查勤记事簿由管理部负责人员审阅,其他无关人员不得翻阅,违者记过处分)。
(3) 被指派值勤之门卫人员,遇轮值时如因故不能值勤,应自觅其他人代理,并于事先呈总经理室核准后通知总务,无特殊理由未到者,一律由总务签请记过以上处分。
(4) 值勤人员如于值勤时间内,离开岗位或睡觉者一律记大过处分,如使公司受到损失时须负赔偿责任。
(5) 值勤人员如于值勤时间内处理特殊事件,而对公司之权益管理工作之改善有重大贡献者,应给予应有之奖励。

第十五条:每月考勤计算起止日期订为当月一日至三十一日止:
(1) 总务考勤人员应按时整理出勤数据,并需每天早上、中午各查一次以上;如有未上班或未依请假人员及请假次数频繁者,应即填报考勤记录表,交部门主管处理并呈总经理室,按月统计缺勤人数。
(2) 总务考勤人员应依规定期限奖单位分别提报下列事报表:
a. 人事动态及费用资料月报表(每月五日前提报);
b. 薪资表(每月五日前提报);
c. 每月人事动态、离职率、缺勤率、加班情况累计表(每月三日前提报)。

第十六条:各级主管对所属人员之考勤应严格督促执行,如有不按规定 手续办理或其它隐瞒蒙混情况,一经查明应予连带处分。

第十七条:本《考勤管理实施准则》于2000年1月1日参照《工作规则》修订,经总经理室核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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